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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物流B2B、B2C通关模式有哪些你晓得不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20 10:54:07    点击量:
作为一种新的对外贸易方式,跨境电商立足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应运而生。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开放,我国外贸迅速增长,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为我国经济和外贸发展注入了动力,在B2B跨境电商兴起的同时,我国进出口复合增长率提高到23.2%,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也提高了。自此,我国的外贸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一路飞快地发展起来。
那么我们今天要谈的是,是关于跨境电商进出口报关模式,总共有七种,分别是0110.1039.1210.1239.1239.9610.9710.9810。单就分类而言,跨国界B2B(企业间通过因特网交换产品.服务和信息的营销模式)和B2C(商业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电子商务模式),B2B使用的模式是:9710.9810.0110.1039。而且B2C跨境电商多采用9610.1210.1239报关,今天我们先来了解几种模式。
从B2B开始,我们先讨论一下:
9710型。
一是9710模式,起源于2020年海关总署公告75号公告:以“9710”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全名“跨国电子商务企业直接出口”,简称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合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商品。这一模式仅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货品直接出口通过跨界物流到达国外企业;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把出口货物送到海外仓;交易完成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海外仓送达买家。
9810模式。
二是9810模式,由海关总署在2020年75号公告中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仓单”。
0110模式。
三是0110模式,也就是传统B2B外贸常用的报关模式。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贸易。它所交易的货物是企业单位销售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物,并且在生产环节消耗的物料件正常支付并纳税。
1039模式
四种模式1039,由来是2014年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全名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货物。
下面我们将看一看B2C模式。
9610型。
一种是9610模式,由海关总署在2014年12号公告中公布: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名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即我们现在所熟悉的“集货模式”。利用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采用“库存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对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货物进行报关手续。这种模式的优点就是“核销清单,汇总申报”,解决了跨境电商B2C订单量少、批次多的问题。
1210模型。
二是1210模式,其起源于海关总署2014年第57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名“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为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实现跨境交易,且经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内区外(场所)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商品零售零售。"1210"监管方式适用于进口时,只限于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类)。
1239模型

三是1239模式,其起源就是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合境内电子商务企业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类)一线入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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